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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 发布时间:2015年11月26日    阅读:

     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、改善空气质量、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和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,以及天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《关于在天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》精神,市政府决定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一、本《通告》所称的烟花爆竹指能产生烟、火、光、声的各种烟花、鞭炮、礼花弹等。

  二、从2016年1月15日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“禁鞭区”(东起东环线,西至汉北河、西环线,南起杨家新沟,北至北环路,桐柏寺等公墓地集中燃放点除外)内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。

  三、凡个人在“禁鞭区”内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、收缴其烟花爆竹,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
  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“禁鞭区”内燃放烟花爆竹的,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,按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
  四、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“禁鞭区”内组织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,核发《焰火燃放许可证》,并在指定的时间、地点燃放。未经许可燃放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、爆炸事故,造成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五、凡阻碍、围攻、谩骂、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组织、煽动围堵国家机关、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,打击、报复举报人员的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六、公安、安监、质监、工商、城管、交通、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,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、销售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。

  七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《通告》规定的,均可制止,并向公安机关、城管部门举报。举报电话:市公安局110,市城管局0728-8508960 。

  八、本《通告》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。

  天门市人民政府

  2015年11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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